案件分析 /Case Study/
近幾年,因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對工程承包的相關責任認識不清、法律意識不強等因素,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質量差等問題所引起的糾紛案時有發生,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活動越來越頻繁。
本周,我們特以某法院委托我司對某機場酒店項目進行的司法鑒定服務,為大家進行具體分析,供大家交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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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建設集團公司(原告)與某建筑公司(被告)簽訂某機場酒店工程勞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240間客房及公共區域施工,建筑面積約2萬平方米。施工過程中,因工程款支付問題導致雙方產生糾紛,被告中途撤場。為此,原告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被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價款進行鑒定,對被告因延期完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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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 勘驗現場時當事人不簽字:在某人民法院的組織下對本工程進行現場勘驗并形成現場勘驗記錄,被告雖參與了現場勘驗,但拒絕在不利于己方的勘驗記錄表上簽字。原告方提出被告未按圖施工,被告方堅持認為已全部按圖施工完成
2. 現場部分標的物滅失:由于被告中途撤場,現場由另一家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且工程接近竣工,部分被告施工內容因后期設計變更拆除?,F場此部分標的物滅失,但原告提供了被告撤場時的影像資料及由監理、建設方鑒字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表,但被告方對上述資料不予認可。
3. 部分項目當事人雙方證據都欠缺且爭議較大:如客房圖紙顯示為配管,而現場實際施工為橋架。原告方意見為被告方偷工減料私自改為橋架,被告方意見為原告方口頭要求將配管變更為橋架,因口頭約定亦無法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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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處理
1. 因現場勘驗由委托人(法院)組織當事人雙方全程參與,鑒定機構僅對現場客觀事實進行記錄,一方當事人對現場勘驗記錄不予簽字,又不提出具體意見,不影響直接采用勘驗結果進行鑒定。
2. 經與委托人溝通后,按原告提供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表進行鑒定,因施工方撤場時未對現場進行記錄和保留相應的證據,標的物滅失的不利后果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3. 為了不影響鑒定進度,在與委托人溝通后,對橋架項給出具體金額但不給出確定性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書中作為爭議項處理,由原被告雙方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由法院審理確定。
結論:鑒定機構在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時可以有理有據的采用規范中指導意見實行,如現場勘驗在規范中明確指出當事人代表參與了現場勘驗,但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不予簽字,又不提出具體書面意見的,不影響鑒定人采用勘驗結果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嚴禁把鑒定工作等同于審判工作,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依據不足且當事人無法達成妥協的條件下,嚴禁擅自作出確定性鑒定意見并用于成果文件中,應嚴格按《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 51262-2017執行。
結合本案例對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建議:承發包雙方出現糾紛時要及時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確認,避免出現后期無法確認的情形;承包方應加強現場管理,嚴格按圖施工,圖紙變更要及時填寫工程變更確認單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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